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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对企业检查和处罚实行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8-08-13 17:09  文章来源:邵东县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和处罚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和处罚,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合法企业(除网吧)进行的工作检查、评比、达标、考核、勘验评估、审计审查、调账查账、行政处罚等行为。
  第三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检查和处罚的备案及报告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和处罚,必须到县优化办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集中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时间、次数)并同检查依据的具体文件报优化办。
  第六条上级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临时检查执法,应提前3个工作日写出书面申请报优化办备案。   第七条涉及对企业举报或特殊的突击性检查,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优化办主任电话报告,检查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司法机关到企业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不备案。
  第八条 对企业进行处罚,须经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处罚额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执行,没有法律法规下限的从轻处罚,同时报优化办备案。
  第九条 对于挂牌联系企业进行检查或处罚,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写出书面申请报优化办,由优化办签具意见报联点领导和县纪委书记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两个以上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能集中进行的,由优化办统一协调,进行集中检查,并集中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企业已经被检查过的事项要求检查的,优化办可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该机关可以不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二条优化办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检查和处罚申请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申报单位未按《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执行的,优化办可以责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其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优化办要求调阅与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机关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章 检查和处罚备案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工作证和检查依据,并向被检查企业公开检查的内容、时限。
  第十五条被检查(处罚)企业对于执有《检查备案通知书》(《处罚备案通知书》)的工作人员的检查(处罚)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于无行政执法证、工作证和《检查备案通知书》(《处罚备案通知书》)的工作人员的检查(处罚)应予以拒绝,及时向优化办举报;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或处罚,一定要依法行政,不得向企业“索、拿、卡、要”,如有以上情况,被检查企业应及时向优化办举报。
  第十七条优化办对企业关于检查和处罚不规范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县优化办除定期督查外,应不定期到企业抽查、暗访行政机关的检查、处罚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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