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关于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在县(市、区)建设的区域性配送中心和农家店。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
(一)农家店补贴标准:对承办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每个补贴资金6000元。补贴资金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农家店店长的培训等方面。
(二)配送中心补贴标准:承办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每个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一)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承办企业在县(市、区)范围内按照建设标准和规划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对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新建的配送中心优先安排。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记录,并与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于2009年12月前竣工,并经所在市州商务、财政部门验收,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复检通过;要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并已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0个,农资配送中心的农资品种不少于500个。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I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
四、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2009年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项目验收规定,对本地区建设的农家店、配送中心组织验收完毕,有条件的市州可提前验收,提前申报。
(一)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具体要求是: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汇总后,将本县需验收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汇总上报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由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小组逐一进行现场验收。
(二)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各市州于2009年11月6日和2010年1月6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抽查、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帐户。
(三)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材料
(一)承办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审计报告;配送中心立项、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用于仓库、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投资的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3、4,一式两份)。
(二)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应提交的汇总材料:
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件2、3、4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按要求加盖公章。
电子文档发至:jsc5198@163.com(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后停止执行。
附件: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2、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doc
3、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doc
4、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doc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