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商务局
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销售违规的处罚规定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1-9项不良行为,将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将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10-15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将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2.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3.抽取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4.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5.业务素质差,产品陈列混乱、经营设施不完善。
6.空买空卖、替其他网点代录销售信息、长期无销售信息的。
7.销售网点由于业务问题,或者业务讲解的问题,导致农民在领取补贴时,重复跑路的,情节严重的。
8.不能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9.未按要求搞好所售家电产品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服务质量差,农民消费者意见大。
10.销售网点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11.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12.未遵守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13.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14.销售网点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不认真处理,甚至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泄露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
16.销售网点不自觉规范商业交易行为,严重违反规定,甚至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2009年5月30日